经济补偿金 · 基础知识
N、N+1、2N 是什么?怎么算?一页讲清楚。
1. 这是什么钱
经济补偿金,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补偿。
它有几个常见的简称:
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在 N 之外额外加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 30 天通知。
违法解除时按 N 的二倍支付,与 N 不叠加。
2. 哪些情况有、哪些没有
是否有补偿,主要由"谁提出"和"什么理由"决定。下面按场景分组。
2.1 单位主动解除
| 具体情形 | 补偿 | 说明 |
|---|---|---|
| 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 | N | 由单位先提出"我们好聚好散吧" |
| 医疗期满不能胜任 / 不胜任工作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N+1 | 未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就额外补 +1(§40) |
| 经济性裁员 | N | 需满足人数门槛 + 法定程序(§41) |
| 员工严重违纪 / 欺诈 / 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 0 | 属于员工"过失",单位可即时解除且不付补偿(§39) |
2.2 员工主动离职
| 具体情形 | 补偿 | 说明 |
|---|---|---|
| 普通辞职(个人原因) | 0 | 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即可,无补偿 |
| 员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 | 0 | 由员工先开口提议,单位通常不付补偿 |
| 因单位欠薪、未缴社保等被迫解除(§38) | N | 员工提出但仍有补偿,是唯一例外 |
2.3 合同到期 / 公司消亡
| 具体情形 | 补偿 | 说明 |
|---|---|---|
| 合同到期,单位不愿续签 | N | 单位主动不续签 → 付 N |
| 合同到期,单位降低条件续签,员工拒签 | N | 降薪、降岗等条件下员工不签,仍付 N |
| 合同到期,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员工拒签 | 0 | 员工主动不续签则无补偿 |
| 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解散 | N | 合同因公司原因终止(§44) |
2.4 违法解除(按 2N 赔偿)
单位没有法定理由,或程序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87)。
| 常见情形 | 补偿 |
|---|---|
| 没有 §39/§40/§41 法定理由就解除 | 2N |
| 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特殊保护期) | 2N |
| 经济性裁员未走法定程序 | 2N |
2N 与 N 不叠加,是替代关系。员工也可主张继续履行原合同(二选一)。
2.5 退休 / 其他终止
| 具体情形 | 补偿 | 说明 |
|---|---|---|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 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 0 | 合同自然终止 |
| 员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 0 | 按抚恤金等其他规定处理 |
3. 钱怎么算
三个要素:工作年限、月工资基数、是否触发封顶。
工龄怎么折
- • 满 1 年 → 1 个月
- • 满 6 月不满 1 年 → 1 个月
- • 不满 6 月 → 0.5 个月
从入职日算到解除/终止日,含试用期。
月工资基数
解除前 12 个月平均应得工资(税前)。
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
不含:报销款、实物福利
3 倍 + 12 年封顶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 3 倍的:
- • 基数按 3 倍社平算
- • 年限最多算 12 年
普通收入者不受此限。
老员工(2008 年前入职)需要分段计算
上面的"3 倍 + 12 年封顶"和现行的折算规则,是 《劳动合同法》自 2008-01-01 才开始施行 的——只约束 2008 年之后的工龄段。
如果你在 2008-01-01 之前 就已经入职,那段工龄要按当时的规定单独算,主要是 1995 年《劳动法》+ 劳部发〔1994〕481 号: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新旧法衔接条款)。两段工龄分别计算后相加,老员工的"老段"往往因为不受 3 倍封顶反而拿得多。本工具及计算器是简化处理,实际跨段计算请咨询专业律师。
4. 法律原文
主要规定集中在《劳动合同法》。下面是几条最核心的条文,点击展开看原文。
§46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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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7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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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87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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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0非过失性解除(N+1 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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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8劳动者单方解除(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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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9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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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7新旧法衔接(2008 年分段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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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白话:2008-01-01 是分水岭。之后的工龄按现行《劳动合同法》§47 算;之前的工龄按 1995《劳动法》+ 劳部发〔1994〕481 号算(多数情形封顶 12 个月,不受 3 倍社平限制)。两段分别计算后相加。
5. 数字示例
下面例子均使用北京最新公布的社平工资约 13,452 元(3 倍 = 40,356 元)。
工龄折算
普通收入者
月工资 15,000 元,工龄 5 年,单位提出协商解除。
月工资低于 3 倍社平(40,356),不触发封顶。
触发 3 倍封顶
月工资 80,000 元,工龄 15 年,单位合法解除。
年限取 12
40,356 × 12 = 484,272 元
两个封顶同时生效。
N+1 的情形
月工资 12,000 元,工龄 3 年,§40 解除且未提前 30 天通知。
+1:上月工资 12,000
合计 = 48,000 元
"+1" 按上月工资算,不是 12 个月平均。
违法解除的 2N
月工资 20,000 元,工龄 4 年,被认定违法解除。
2N 与 N 是替代关系,不叠加;员工也可以选择主张恢复劳动关系。